查看原文
其他

沈国明|在大国治理新征程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综述

沈国明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3-12-16

沈国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目

引言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中系统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其中,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在这样一个大国治理中,应进一步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将其放在大国治理的伟大法治实践之中,深入社会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实践。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要义,系统梳理和总结当前学界研究成果,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大国治理的高度,在制度层面应加强如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如何进一步推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方面的研究阐释。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伟大号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怎样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深刻揭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系统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战略安排、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指明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时间表和路线图,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行动指南。“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当前和今后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尤其是“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大国治理新征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十一个要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阐明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等基本观点,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大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从事法学研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放在我国大国治理的伟大法治实践中,深入社会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实践。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发展,包括战略部署的全面性、涵盖领域的全面性、内容构成的全面性、空间维度的全面性、时间维度的全面性等。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后,法学法律界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成果。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近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逻辑机理以及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

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逻辑机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深刻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意味着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都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也需要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汇聚各方面资源力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破解法治领域改革难题,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如期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王月明认为,宪法第1条规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强调党的领导在宪法实施中的核心地位,为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支持。宪法中党的领导地位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黄文艺认为,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体制,有利于破解立法工作中的难题困境,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崔亚东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是保持司法的人民性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我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总的来说,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关键在于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把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党的领导的有关内容。

在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必须准确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深刻领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张文显认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孙谦认为,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对党应当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就必须在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新进展,加强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我们党要继续保持先进,就必须在党的领导制度建设上进行完善与创新,通过不断汲取维持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营养,用科学的制度优化执政环境、巩固执政成果、开辟执政新境界。惟有如此,才能推动“中国号”巨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沿着正确航向破浪前行、行稳致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他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张文显认为,“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为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以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二是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三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利保障。汪习根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既不是简单地以抽象的人为出发点,更不是以人的物化为目的,而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和基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属。一是在“一切为了人民”中厘定人权主体定位。二是在“一切依靠人民”中确定人权依托力量。三是在“一切造福人民”中拓展人权客体维度。四是在“一切保护人民”中强化人权制度保障。胡玉鸿认为,从权力运行的顺序而言,执法权在前,司法权在后,司法权由此成为守护社会公正、捍卫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具体而言,在通过司法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方面,应主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以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追求,让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存在。第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第三,以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作为司法工作的导向,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上的体现,就是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崔亚东认为,司法的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习近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初心使命,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脉相承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确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新时代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赋予了新的内涵。具体而言,保障人民权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最核心的内容。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司法为民既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更是检验司法工作社会效果的基本尺度。林彦认为,巩固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目的在于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理应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保障应坚持的首要原则。何勤华从中华法系传统出发,认为“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尤其是吸收了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等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而且在此基础上予以时代内涵,由此构成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它以人民为主体,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源于对当代中国长期发展实质与实践规律的深入探索,意在通过对发展模式、成就、经验的反思和总结,持续推动我国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张文显认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五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公丕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方向明确、内涵丰富、底蕴深厚、意义深远的道路,其中具有全局性意义的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因之,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的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改革进入新境界。李涛认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一条宝贵历史经验是坚持中国道路,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必须坚持走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当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其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遵循,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支撑,三者有机统一。

崔亚东认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发挥其优势与特色,坚持符合中国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保持自己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应立足中国司法的实际并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自己的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一项宝贵历史经验是坚持中国道路,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必须坚持走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当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其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讲话中,还是在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决策文件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都是作为首要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宪法、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诸多原创性的理论观点,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实践要求,对于确保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具有重大意义。“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张文显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总章程”和“根本法”以新的时代内涵,并创造性提出了宪法是“总依据”“根本依据”等创新性概念,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治国理政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等等。“总依据”和“根本依据”等原创性解释性概念,是对宪法本质特征认知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重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观强化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依据并深刻论述了保证宪法实施的极端重要性。苗连营认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基于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的战略性安排。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情况下,全面深化改革已经不能再简单地按照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进行,而应与“顶层设计”相结合,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以确保改革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有学者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认为依宪执政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张文显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防止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法治实施当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实施。苗连营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从一般原理上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又对加强宪法实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制度安排。首先,加强宪法实施,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其次,加强宪法实施、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重视和运用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再次,加强宪法实施,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重视制度建设,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万曙春认为,研究我国宪法实施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应直面人大制度并尊重其宪法地位和特点。

总的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全面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系统阐明了与时俱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和政治基础,为全面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经国序民、治国安邦、治国理政、民族复兴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张文显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凝聚着中华民族治理国家的智慧和人类制度文明的精髓,具有支撑国家治理的强大制度力量,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要义还在于,以法治的制度优势、程序优势和法理优势,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适应性、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林彦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我国民主制度本质内涵的最新概括,也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周佑勇认为,通过坚持法治的人民性,将人民的意志体现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并贯彻在治理能力建设之中,确保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和人民根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宋才发认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系统、合法、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龚延泰认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有机体中的“细胞”本身的发育成长的状况。对此,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核心要义之所在。施伟东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在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迫在眉睫,亟需在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体系等层面转变观念,推动更敏捷、更高效、更人文、更公正和更法治的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新面向。在构建原则上,应获得社会的共识,坚守科技伦理和坚持法治原则。在具体路径上,应进一步强化规则构建;推动治理主体数字化、治理数据整合化和数据应用合规化;应在基础保障、数据保护和交易、风险评估、新技术应用场景化等方面,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加强智慧法治专门研究,强化职责分工组织保障。这样,可以使市域社会治理更为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熊光清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共产党考察世界许多国家现代化进程和总结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规律作出的全新理论论断和重大战略决策。这一论断使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扩展到国家治理层面,同时又赋予了国家治理在全面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意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系统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相辅相成,表现出一体两面的关系,其本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稳定,促进现代化进程在动态稳定与平衡中顺利向前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在于,精准防控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风险,有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与进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从世界许多国家现代化的进程看,现代化之路荆棘丛生、艰难曲折,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一种能使现代化免于中断的动态调适机制,化解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为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稳定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伟大创举。

综上所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相辅相成,表现出一体两面的关系,其本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稳定,促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在动态稳定与平衡中顺利向前发展。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的在于,精准防控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风险,有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与进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从世界许多国家现代化的进程看,现代化之路荆棘丛生、艰难曲折,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一种能使现代化免于中断的动态调适机制,化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稳定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伟大创举。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和总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其主要目标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张文显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包括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诸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它们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遵循。吕廷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主要法治目标。每个行动要素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五个行动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应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为依规治党奠定坚实规范基础。江必新认为,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事关党政关系、政治与法治关系、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创性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色。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壮举之中。解决这一问题,既无历史先例可循又无域外经验可鉴,只能依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不懈探索。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强调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强党,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如果按照分支领域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可以细分为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一国两制”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坚持各个子系统、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统筹推进、共同建设。蒋传光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紧密相联,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只有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才能有针对性地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的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设定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本任务包括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体现了将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的全局思维。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我们应“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张清认为,一般来说,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确立法律统治、维护法治权威的国家,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在当代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意味着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意味着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政府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职责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它表明加快政府治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表明社会是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在法治社会中,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建设是国家、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张鸣起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赋予法治社会以崭新的时代内涵并将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原创性贡献。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应准确把握认知当前和未来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突出和关键问题,整体设计、上下结合、全面推进。在推进一体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清除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因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法治社会有利基础;要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加强社会保障,助力法治社会建设。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在法治建设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中国有着历史悠久的传统法律文化,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现代法治要求并不完全契合。为使法治在本土生根发展,需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改良和完善与法治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这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经过长期的努力探索和具体实践,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目标和路径日益清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同时,法治文化建设主体也应当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契合,以实现自身的改造和提升。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科学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不断开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征程中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全面依法治国需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辩证关系的重要指引。在法治建设的初期,各项立法并不完备。面对百业待兴的客观情况,“先改革后立法”的方式,以“破字当头立在其中”为路径,能够有效应对“摸着石头过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笔者认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推动改革模式更新与完善的必然结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济转型发展和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以及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备了实施的多种条件。但是在实践中,仍需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法律的滞后性与超前立法需求、守法与敢闯敢干等矛盾。陈云良认为,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进入深水区的改革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要探索出更具有稳定性的方式,才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发挥着稳定器和推进器的双重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和重视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通过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沿着法治的轨道深入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良好效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面规划了未来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指标体系。这些目标任务的落实,离不开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和机制,离不开强化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改革等方面的系统领导。张文显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的,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黄文艺认为,在迈向良法善治的过程中,这四项重点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制约性不断增强。例如,立法环节上制度供给的先天不足,将对法的实施、遵守产生连锁性不利影响。行政执法上出现的“宽松软”现象,将对社会成员的守法产生负面激励效应。因此,需要统筹考量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环节,加强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互动衔接,形成前后呼应、首尾贯通的全链条推进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都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十六字方针正是党中央基于法治建设所处阶段的判断,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的四个具体目标,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充分总结基础上的价值体系。新时代十六字方针对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要强化法治思维……,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何志鹏认为,在理念上确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互动的意识,是将相关工作真正落实的思想保障;在实践中规划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大局的方式设定和道路选择,则是践行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国家开放发展的关键举措。而分析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理念和实践维度的联结和互动,构成统筹推进两个法治的理论准备。对此,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服务于开放发展。其次,明确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定位的动态演进。再次,确立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张。最后,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立场融合。对于涉外法治,张龑认为,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不同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涉外法治介于两者之间,自成一个体系。从规范法学的角度来看,涉外法治是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跨国家生效的、保护国家海外利益、参与全球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活动。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超级大国往往对外推行普世主义的抽象法治,实质上是霸权主义。涉外法治主要包括两个相互交织的层面,积极层面在于参与全球法律治理改革,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消极层面在于以具体法治的方式防御和反制抽象法治及其背后的霸权。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家尊严为双重理念基础,以尊重国家主权与尊严、保护核心利益与发展利益以及善意合作与依法斗争相结合为原则,构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涉外法律服务等多个层次的具体制度体系。韩永红认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亟须破解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二分法思维,实现破解的一个制度抓手就是重视我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对外关系法重在研究国际法国内化过程中和国内法国际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我国虽然已有实质性的对外关系法,但存在理论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不足、立法不足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百年未有大变局下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需求。为此需要廓清对外关系法的研究领域,重视发挥我国法院在涉外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并完善对外关系专门性立法,从而提升我国“内化”国际法的效益和“外化”国内法的能力。

总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两个大局”的历史高度所作出的重要论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懂弄通悟透做实这一精神实质,对我们在新时代历史发展格局中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而大力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学教育的内部和外部关系规律,指出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新使命、新目标、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法学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谁来培养人、培养得怎么样等基础性问题,形成了原创性、系统性的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文艺认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就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就是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就是引导法学专家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杨翔认为,法治实践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与“受益者”,却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处于责任模糊状态,引发了诸多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趋同性使法治实践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凸显法治实践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使其“反哺”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构建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不断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夯实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

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前提,并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有利于立善法正执法公司法。一个国家的法治,最终还是通过人来实现,新时代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新要求和更高标准。“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求贤若渴,不拘一格,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新时代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为更好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明确了政治要求、确立了行为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王新清认为,深入学习、研究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这个论断,需要厘清“关键少数”的范围,了解“抓住”“坚持”的基本内涵,明确其理论基础、法律文化底蕴和实践导向。革命法律权威论和社会公仆思想、人民监督政府打破历史周期律等思想是坚持抓住“关键少数”的理论基础。抓住“关键少数”论断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对世界法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更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关键少数”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已经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本领有待提高、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现象仍然为数不少,是抓住“关键少数”论断的实践依据。发挥好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防止“关键少数”滥用权力破坏法治,是抓住“关键少数”论断两个基本的实践导向。综上所述,这一论断创造性提出“关键少数”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辩证统一地看待。不仅对全体党员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而且对“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需要自上而下地从领导干部开始,有序推动法治化。

结语

在大国治理中,法治建设至关重要。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阶段。“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在这一阶段,首次阐明了国法与党规党法的关系,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依法治国”阶段,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中,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重大战略发展、重大思想论断、重大理论创新,实现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发展;首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首次成立全面依法治国专门机构,实现“依法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转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管理”转向“治理”和“良法善治”,奠定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根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描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和战略蓝图,法学法律界应从大国治理的高度,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落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实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慧和力量。


往期精彩回顾

杨帆|不起诉种类的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研究

郭武|论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策略

戴国立|论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的组织法原理

姜程潇|论数据财产权准占有制度

王操|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目录|《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